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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告通姦求償,得「捉姦在床」才算數!徵信社新北市陳姓名醫和曾姓女醫師出雙入對,陳姓醫師元配王姓女醫師以「配偶權」遭損害求償100萬元,但承審法官援引《憲法》個人自由,認為只要不是通姦或基於男女情誼交往行為,即使有可議之處也不違法,判王姓女醫師敗訴。
在某大型醫院擔任副院長的陳姓名醫,和王姓女醫師結婚近30年且育有3名子女,但夫妻2人近年來卻漸行漸遠,分居超過6年,王姓女醫師也懷疑,婚姻出現問題是因曾姓女醫師介入所致。
王女認為,丈夫和曾女先後在數個醫院同時任職,目前也同在新北市某大型醫院同一部門工作,她雇用徵信社調查發現,陳、曾2人行為舉止親密、在醫院出雙入對,頻繁接送用餐、旅遊、看屋,客觀上已逾越一般交往。
王女不滿認為,曾女和老公大搞曖昧,已嚴重侵害她的「配偶權」,以陳、曾2人月收入都有數10萬元,據以求償100萬元。
陳姓名醫表示,他和妻子已分居6年,但她一直懷疑他和祕書、下屬搞曖昧,造成別人困擾,且他從未跟妻子承認有外遇對象;曾女則辯稱,他從未對王女有任何侵權行為,她也不是徵信社所拍照片的影中人,王女顯然告錯人。
承審法官勘驗照片,認為影中人是否是曾姓女醫師仍有疑義;另法官也援引《憲法》兩性平權概念指出,配偶的正當社交,若未逾越社交活動界線,就是屬於憲法保障的「個人自由」範疇,駁回王姓女醫師百萬求償之訴。
中國時報 201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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