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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名胡姓男子和妻子結婚2年,婚後生下2子,去年底胡男發現妻子經常回桃園娘家過夜,並發現她手機常有不明人士電話,逼問之下,胡妻坦承和大學莊姓男同學已交往一段時間,且發生不倫戀,胡男一氣之下狀告莊男,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桃園地院民事庭認為莊男破壞他人婚姻並侵害權益,判處賠償60萬元,全案可上訴。
法院調查,胡男和妻子2011年結婚,去年底發現妻子不忠後,向丈母娘哭訴,丈母娘找來胡妻和莊男當場質問,並要求莊男簽下和解書,內容:因個人慾念,和胡妻發生多次關係,今後2人不再聯絡,願賠償胡男80萬元,事後莊男不認帳,胡男一狀告到法院。
地院審理時,莊男否認和胡妻發生性關係,他供稱,和胡妻見面時只有親吻、擁抱,沒有發生關係。但胡妻坦承和莊男利用臉書、Line密切通聯,莊男稱她「寶貝」,2人確實發生多次關係,每次都在莊男住家,法院採信胡妻供詞,判處莊男賠償告訴人60萬元。(石明啟/桃園報導)
蘋果日報-201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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