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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員山榮民醫院的外科主任鄒文豪,去年5月23日前往國立宜蘭大學駐診時,於搭乘體育館電梯,因電梯機件故障,鄒姓醫師進入電梯後絆倒,慘遭電梯夾擊身亡。
檢方調查後認為,負責電梯維修的太平洋電梯公司沈姓維修員,進行例行維修時,未注意該電梯控制箱的可程式控制器(PLC)使用17年來從未更換,其電子零組件可能因此故障,負責維修期間也未將PLC列為維修檢查項目,也未建議校方更換,認為有疏失,才會導致這起意外發生,全案偵結,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沈姓維修員起訴。台北榮民員山分院急診室及骨科主任鄒文豪(案發時45歲)事發前每周一下午2到4時,會到國立宜蘭大學體育館內的衛保組駐診。
去年5月23日下午2時15分鄒醫師手上拿著飲料,先在一樓等電梯,電梯門一開,他慣性往前走,未料電梯廂並未對準樓地板,他小腿骨踢到車廂外框,上半身摔進電梯裡,電梯門隨即關閉並繼續往2樓上升,他來不及收腿,整個人被捲入約15公分的狹小縫隙,而電梯持續上升3公尺,最後在距離二樓電梯口1公尺處才停止,過程不到10秒,但鄒醫師胸口以下已被捲入縫隙,下午3時許他才被發現被電梯夾死,救出時已氣絕。起訴書指出,於2012年5月起受僱於太平洋電梯公司的沈姓維修員(33歲,員山人),於2014年3月起經公司指派負責國立宜蘭大學電梯維修工作,每月、每季各1次定期電梯保養維護。太平洋公司與宜大簽訂的契約中,更明定「保持設備上之安全與良好之運轉狀態」。
偵訊時,沈姓維修員矢口否認犯行,強調都有按照規定維護,還說在事發前2016年4月13日該校體育館也傳出電梯受困情形,當時經查是調速機電器開關跳脫,復歸後就可運作,當時也更換電梯來令片。他說,並不清楚公司是否有向校方建議更換電梯,但該電梯因超過15年,除每月每季都會進行保養外,於同年3月份進行與PLC相關的「受電盤、電源電壓測定及控制盤內各機件動作狀態點檢」檢查結果都正常,事後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及縣府抽檢也都正常;另外,與PLC相關的「電磁煞車點檢項目」在同年2月至5月間的檢查結果均正常,事後縣府會同台灣省機械技師工會到場會勘也都正常,他認為已盡合理檢查注意義務。檢方另外找來機械技師所吳姓技師作證,認為該電梯使用逾17年,檢查人員除依檢查表逐項檢查外,實務上很少對PLC檢查,而繼電器相黏是突發狀況,很難檢查出來,「處理上會將PLC整個換掉」。檢方認為,電梯中的可程式控制器(PLC)屬與維持「設備上之安全與良好之運轉狀態」有關的重要項目,而發生意外的電梯,於1999年體育館完工後至案發時已使用17年,超過行政院財政部規定的15年耐用年數。檢方調查,自沈姓維修員接手維護後,應注意確實掌握電梯於耐用年限後之零件汰舊換新狀態並對有安全疑慮的重要零件應主動更換,或建議客戶更換,卻於事發前2016年5月7日到宜蘭大學進行電梯例行性維護時,仍疏於注意該PLC使用年限已久,17年來未更換,其電子零件可能因此發生故障,導致PLC「誤發信號」,造成繼電器金屬片無法順利復位,致使跳脫不全而持續供電,讓電梯形成無煞車狀態而有滑動危險。檢方認為,自沈姓維修員接手維護該電梯後,並未將PLC列為維護檢查項目,也未建議客戶更換老舊的PLC,認為沈男確有疏失,兩者有因果關係,認為其所辯不可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另死者遺孀也對時任國立宜蘭大學總務長的土木工程系教授趙紹錚提出業務過失致死告訴,檢方偵結,認罪證不足不起訴。(林泊志/宜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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