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11/02/25【王己由/台北報導】

調查局鄭姓調查官,遭簡姓前妻指控外遇生女,造成她法律諮詢精神痛苦,法律諮詢提告求償一百萬元。法官審理後認為,簡女婚後不到一月就想離婚法律諮詢,且婚後八個月就同意鄭與他人交往,還給予祝福,甚至表達各自交友,重新生活之意,認定雙方婚姻法律諮詢早已名存實亡,鄭外遇產女未造成她精神損害,判簡女法律諮詢敗訴。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夫妻任一方在婚姻關係中外遇法律諮詢,若對方求償,實務上幾乎都會勝訴。類似本案丈夫外遇通姦法律諮詢,卻不必賠償妻子的關鍵,在於鄭妻早就知道先生在外交女友,已有縱容之意,依法不能主張精神受損。何況本案簡女不但同意法律諮詢,還給予丈夫祝福,事後更不能提出求償。

簡女表示,她是在九十六年二月間,和鄭姓調查官結婚,但二人婚後,鄭多次以暴力傷害她,因此在九十六年十月間,她提出離婚法律諮詢訴訟,沒想到,鄭卻在二人婚姻關係維繫中,在九十七年四月間,和黃姓女子結伴同遊日本,並發生性關係,後來黃女懷孕生女。簡女主張鄭和黃要連帶賠償她新台幣一百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台北地院審理本案後,法官查出鄭簡二人公證結婚後,並沒有告知鄭的家人,簡女婚後甚至還稱鄭母為伯母。同時,二人婚後不到一個月,因時常爭執、感情不佳,簡女就萌生離婚法律諮詢之意,後來懷孕,也是她不願生子,除要求鄭同意簽人工流產同意書,還一再要求簽離婚法律諮詢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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