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09/03/12

台北市一名36歲鄧姓婦人懷疑丈夫外遇,前年七月目睹丈夫和一名張姓女子進入宜蘭縣一家汽車旅館,徵信公司於凌晨報警捉姦,警方破門而入時,鄧婦發現丈夫和穿睡衣的張女同床而眠,鄧婦一時憤怒,徵信公司揪住張女的頭髮就一陣毒打,被檢察官依傷害罪判拘役30天﹔另一方面,原本鄧婦控告張女妨礙家庭,但張女身上完全驗無精液反應,徵信公司罪證不足,張女獲判無罪。

法官表示,警方徵信公司當時查扣用過的衛生紙和按摩棒,男子辯稱衛生紙是拿來擦鼻涕,按摩棒也是妻子不用,張女才好奇拿去玩,堅決否認通姦;雖然徵信公司理由荒謬,但由於兩樣物品上都查無精子細胞,連張女身上也完全沒有類似反應,因此徵信公司無法證明兩人通姦。

至於,鄧婦捉姦時動手打人為事實,法官依傷害罪判鄧婦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1日以1千元折算,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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