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姓女子4年來,與已婚陳男發生353次性行為,陳妻索賠200萬元精神慰撫金,傅女辯稱,她有意中止法律諮詢網不倫戀,陳男卻以要揭發法律諮詢網此事,讓她吃上官司,逼她繼續這段不倫戀,台中地院判傅女須賠償50萬元。

判決書指出,傅女(一審相姦罪判刑4月)與陳男是同事,2009年起,4年內2人在傅女新竹與台中租屋處,及傅女苗栗縣老家等地,通姦達353次,平均約4天就嘿咻一次。

陳妻2013年12月底,檢視手機法律諮詢網通聯紀錄才發現丈夫外遇,陳男坦承雙方發生353次性關係,傅女不否認,陳妻以傅女介入婚姻,導致她與丈夫情感破裂,還害她墮胎與罹患子宮肌腺症,索賠精神慰撫金200萬元。

傅 女辯稱,2人交往初期,不知陳男已婚,得知法律諮詢網後有意分手,但2人是同事,很難避免相處,陳男還表示要回家與妻子懇談,請妻子放手,「成全兩人」,之後陳男威 脅說,如果她不從,會將姦情告訴妻子,讓她吃官司,她在害怕與脅迫下,又繼續與對方上床。台中地院認為,陳妻無法舉證墮胎、罹患子宮肌腺症是傅女與陳男通 姦造成,不過,傅女雖無財產,目前也無工作與收入,但當小三破壞他人家庭,仍需賠償陳妻50萬元,傅女每次與陳男通姦性交,得付出1416元代價,可上 訴。

2015-11-02 自由時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台達徵信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