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新店區劉姓男子,去年耶誕夜傍晚6時半許將機車停在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8號前的機車停車格,晚間11時半許取車時,竟發現愛車不見蹤影,看地上才知已被拖吊到寶橋路拖吊場保管,還吃了600元罰單,劉男認為愛車遭不明原因被「移位」才被拖吊罰款,不應被罰,於是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行政法庭認定裁決所無法證明機車是劉男所移,責任不在劉男,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這起離奇的機車幽靈移位挨罰案,緣於劉姓男子去年12月24日傍晚將他的機車停放在新店寶橋路8號前的機車停車格後離開,豈料,該機車莫名被移出車格外,遭新店分局警員發現後,立即開出違規停車罰單後,移送到台北市交通裁決所,通知繳交600元罰單,劉男認為不是他將機車移到車格外,不應被罰,因此打行政訴訟自清抗罰。劉男主張,他當天傍晚停好機車,晚上11時30分許回到停車處騎車時,卻不見車影,看地上才知道機車已被拖吊至寶橋拖吊場保管,隔日赴拖吊場調閱電腦照片,才知機車不明原因移位,他只是車主,並非移車的行為人,如何能貿然推定他有過失,且當天傍晚確實將機車停於停車格內,裁決所要他負舉證責任很荒謬。法官認為,根據舉發照片,該機車確實停在車格外,其餘機車都在車格內,但根據社會常理與經驗,劉男只要挪移二側機車,即可停入車格,難認劉男會故意停在車格外挨罰,不排除是其他騎士移位可能,無法形成認定劉男有違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由裁決所舉證劉男真有移車後違停,因此,原處分裁罰600元不合法,判決撤銷,可上訴。法官還在判決特別探討,本案確實違反常理與社會生活經驗,舉發並不適當有效,也不符比例原則,且劉男也沒有故意或過失而違反交通處罰條例情形,若以此裁罰,對政府落實依法行政或人民對行政信賴的妨害更加嚴重,因此撤銷該裁罰。(張欽/台北報導)=====網友意見=====
被挪車是很多機車族常遇到的事,有網友提醒:「只要停在邊邊的機車格一律拍照自保,在車格少的雙北地區,遇到熱鬧景點,一定有那種沒公德心沒品的去挪動他人機車,原本在線內也要把你移出去,可惡至極!」還有網友說:看完這條新聞後,以後「停機車格,最好先拍照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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