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於2010年12月到2014年6月工作是炸雞排,老闆均未幫我投勞健保及6%勞退,我離職後有向勞工保險局檢舉,之後勞工保險局回函經查證屬實,已開罰並限期改善。請問我這幾年的所有費用要如何求償?當時薪資32000,但老闆都不給薪資單,求償程序又要如何?律師侯志翔答:《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規定,雇主未依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將減損勞工退休金專戶的本金及累積收益,導致勞工財產受有損害,勞工得依規定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但提醒讀者注意,此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算,5年內不行使即消滅。依該規定,勞工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雇主求償,但因勞工尚未達符合請領勞工退休金的條件,目前較常見的請求是「補提撥」,即請求雇主將未提撥的金額繳納到勞工的個人退休金專戶,或是請求雇主將未提撥部分直接給付給個人,法院判決會以勞工尚未達符合請領勞工退休金的條件為由,而判命雇主「補提撥」勞工應提繳之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若勞工不要雇主補提撥而是希望直接受領應提撥之勞退金,則可以和雇主協議方式處理。至於薪資的計算方式,《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5年。」所以雇主有保存工資清冊的義務,勞工雖然沒有薪資單,當進行訴訟時,只要在保存期限內,可以請法院命雇主提出工資清冊做為證明。此外,雇主若是將工資以匯款方式給勞工,勞工可以提出匯款證明,倘使薪資是直接給現金,那讀者就是直接主張薪資32000元,若有同事可以協助證明對訴訟也有幫助,若雇主否認讀者的月薪資是32000元,則應由雇主提出工資清冊為證,若雇主未保存或提不出工資清冊,則法院可以直接認定讀者所主張月薪資32000元為真正。另外,關於健保費部分,若是讀者任職期間每月健保費全部自負,可以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即請雇主給付雇主應負擔勞工健保費之金額。建議讀者可以向勞工局請求調解,若無法達成協議,再向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許淑惠/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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