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夫離婚前未告知妻子已經將不動產拿去借貸,離婚後借貸未繳清,債務追討是由哪方負責?不動產是登記夫名,離婚時在法院辦理公證,要在子女滿20歲成年後,將不動產過戶給子女,後來子女年滿20歲,夫卻遲遲不肯辦理過戶,要怎麼執行?若不動產順利過戶子女名下,債務會落在子女身上嗎?
律師邱冠文回答首先,依照《民法》規定,夫妻間的財產關係,雙方若未曾特別約定,就屬於法定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當中,《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是各自對債務負清償責任,因此前夫的債務當然是由前夫負責清償,請讀者放心。
本件當中,讀者公證的內容是協議離婚,等到子女20歲成年以後前夫應將房屋過戶給子女,但該公證內容與《公證法》第13條列舉事項例如給付金錢、動產,租用建築物等狀況不符,因此無法憑該公證書就去聲請強制執行。但該公證書可以當作為證物,讀者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前夫履行協議,並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假處分,防止前夫於訴訟中將房屋轉售,等到獲得民事勝訴判決後,就可以判決為執行之名義,向法院聲請對房屋為強制執行過戶給子女。而房屋過戶給子女之後,前夫所積欠的債務並不會隨同移轉由子女負擔,但是讀者要注意,如果前夫將不動產作為抵押借貸時,若前夫沒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就可以聲請拍賣該房屋,為了避免花費心力和金錢將房屋過戶後卻產生債務,建議讀者在提起訴訟前先向地政機關聲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釐清房地是否有設定抵押,以免白忙一場。(吳珮如/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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