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在宜蘭縣經營「羅東夜市Lat's Go」民宿,但因沒有取得旅館業登記證,2015年9月遭縣府罰鍰18萬元,後續遭民眾檢舉繼續違法營業,縣府上網查知該民宿改名為「漫漫屋」,還有民眾在民宿臉書拍照打卡留言「今晚住的民宿超爽的喔!」等語,於是2016年再罰劉男18萬元並勒令立即停業,劉男打官司抗罰,辯稱第一次被處罰後就沒再營業,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採信,判劉男抗罰敗訴。
劉男提告主張,他第一次挨罰後真的就沒再營業,並與Agoda等訂房網站及網路廣告業者聯絡,促請關閉訂房功能、將廣告下架, 但廣告業者未將網路廣告撤除乾淨,或業者未與聘雇的「網路寫手」、「部落客」聯繫清楚,導致網路上仍有未清除的廣告或住宿心得,甚至有些網路寫手、部落客於民宿第一次挨罰後,仍持續發佈網路資訊,不能把責任歸在他身上。縣府則提出2016年3月23日漫漫屋臉書內容為證,有民眾在民宿裡拍照並打卡留言「今晚跟龍貓(房間圖案)」,而「羅東夜市Let's Go」臉書也有人住宿拍照並打卡留言「今晚住的民宿超爽的喔!」可見劉男第一次挨罰後仍繼續違法營業。法官依據相關訂房網站於劉男第一次挨罰後,仍刊登「羅東漫漫屋NT1,539元最優惠價格保證……這家飯店有5間客房」等資訊,以及民眾住宿打卡的留言,認定劉男確實繼續違法營業,因此認定縣府二度開罰18萬元並勒令停業,並無不當,判劉男敗訴。劉男還可上訴。(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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