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日前台中、高雄、新北市都傳出業者販賣逾期冷凍水產、肉品事件,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建議衛福部修正食安法規,國外進口冷凍水產及肉類產品,在分裝或直接販售過程,每一供應鍊中,都應強制業者標示食材的保存期限,才能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全面提升食安環境。
近期頻傳查獲販賣逾期冷凍水產、肉品事件,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因此開會討論食安法相關規定。律師何志揚表示,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8條但書規定,進口食品在販售前才需完成中文標示,而在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過程,食安法都未要求標示食品的有效期限等重要資訊,讓業者脫免標示的責任,衛生人員縱使進廠查核,也無從了解眼前所見魚肉究竟是哪一批進口的,除非從業人員出面爆料,否則消費者吃到過期水產或肉品的機會很大。與會律師們一致認為,新鮮魚、肉容易辨識新鮮程度,而冷凍魚、肉因冷凍而延長保存期限,消費者無法透過外觀了解食品新鮮情形,只有透過每一供應鍊都確實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方式等,基層衛生查核人員才可以清楚辨識食品保存期限,落實查核。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冷凍魚、肉不論是否為即期食品,都應該標示保存期限,呼籲衛福部正視散裝冷凍食品標示問題,儘速修正食安法規,才能讓民眾不會吃到逾期的僵屍水產、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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