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0/05/29〔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24歲的萬芳醫院營養師陳品忻與33歲的胡昱筠通姦遭活逮,胡妻選擇原諒,但要陳女簽下「分手保證書」,陳女簽字,同意不再與胡某見面往來,否則即賠200萬,但陳女與胡某事後卻還在大街上擁吻,被胡妻派人全程拍攝,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陳女違約屬實,判賠200萬; 陳品忻則說,「我沒有錢可賠」。

抓姦

陳品忻原名陳孋嬿,案發後改名陳品忻,她長相甜美,又有國立大學學歷,胡妻主張,96年間,當時陳女才20歲,就與丈夫勾搭上,最後還上了床,胡妻說「當時我簡直活不下去」,一度想離婚,為了小孩及家庭,才忍下來,但要陳女簽下分手書和解。

分手保證書內容摘要為「立切結人陳孋嬿,民國75年5月25日生…,與胡昱筠發生外遇、通姦,然胡妻基於家庭和諧維繫婚姻關係,願原諒陳女行為,不再追究,…立書人深感歉意,保證日後不再與胡昱筠有任何聯絡、見面交往或破壞婚姻感情的行為,如有違反,願賠200萬元精神賠償金並負擔相關訴訟費用」。

胡妻主張,陳品忻97年1月簽下分手書後,卻仍與胡昱筠往來,她遂派人蒐證,於當年12月在台北市興隆路二段附近,拍到陳女當街與胡昱筠手牽手還在馬路邊親吻,胡妻認為,陳品忻已違反不再與胡昱筠往來的約定,向台北地院訴請陳品忻賠償200萬元違約金。

陳品忻主張,自己簽下保證書後,是因為胡昱筠一直去找她,並非自己主動與對方見面,且簽字時,兩人也還沒發展到性關係的程度,她強調,自己賠不出200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分手切結書為陳品忻所簽無誤,她簽字時已成年,保證書屬有效,且依據胡妻提出的蒐證錄影帶畫面顯示,陳女與胡某當街親吻等親暱舉止,已逾越一般友誼,危及胡妻婚姻,違反分手保證書協議,判陳女賠200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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