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2016-09-19 13:47〔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
台中市林姓女子與已婚之夫李姓男子有染,李男買一間公寓,登記在林女名下當金屋藏嬌之處,姦情被元配發現後,她不僅要賠償元配20萬元,還為了避免被元配控告妨害家庭罪,簽署此公寓過戶給李男的協議書,不料,李男要過戶時,才發現林女已把公寓賣給別人,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林女要賠償李男63萬餘元,全案確定,偷情時濃情蜜意,分手時錙銖必較,小三這下子虧大了。
判決書指出,林女於2010年9月與李男交往,成了小三後,於2011年3月間,林男於台中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以78萬元買到一處公寓,登記於小三林女的名下,此公寓成了李男「金屋藏嬌」之處,不料,2012年11月間,元配從李男的電腦中,見到林女寫的露骨電子郵件而得知姦情。
林女破壞別人家庭,台中地院判決林女要賠償20萬元給元配,妨害家庭罪的刑事部分,元配並沒有提告,不過,林女於2012年11月間,與李男簽訂協議書,約定她要把公寓過戶給李男,但林女事後沒有兌現承諾,法院在2013年9月判決李男勝訴,林女要兌現過戶的協議,李男卻詫異發現,此公寓早就在2013年3月,就被林女以95萬元賣掉了。
李男提起訴訟,聲明林女要賠償該公寓的市價200餘萬元,不過,台中地院卻認為,該公寓估計的市價約為116萬餘元,判決林女要賠償116萬餘元,林女不服提起上訴。
林女宣稱,她簽署協議書的主因,是姦情曝光後,元配威脅控告妨害家庭罪,她徬徨無助而簽下協議書,另外,買這處公寓的錢,多數是她支付,林女委屈說,她年輕無知被李男騙了,不但跟李男發生性關係,還努力工作賺錢,來支付買公寓的貸款,請求法院判決她勝訴,不需要賠償李男。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以上述協議書來看,林女是把公寓「贈與」給李男,林女並未提出受脅迫的證據,因此,該協議書有效,不過,林女已經支付貸款53萬元,這部分必須扣掉,判決林女要賠償李男63萬餘元,全案判決確定,不能上訴。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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