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謝姓女子與已婚的鄭姓男子有染,卻打電話向鄭男妻子嗆聲,元配告上法院,謝女卻辯稱不知鄭男已婚,還暗指自己只是收錢跟鄭男上床的妓女,但台中高分院不採信,認定謝女與鄭男至少通姦7次,依相姦罪判處謝女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共15萬元,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謝女在2012年間委託鄭男仲介房屋租賃而相識。翌年10月,謝女腳扭傷,商請鄭男幫她處理雜務而生情,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雙方多次發生性關係,謝女卻於2014年10月打電話給鄭妻,宣稱自己是鄭男的「前女友」,與鄭男發生多次性關係,要求鄭妻「出面解決」,鄭妻怒告謝女妨害家庭罪。

檢方偵辦時,謝女否認向元配嗆聲,辯稱鄭男騙她未婚,交往數月後,才得知鄭男已婚,想跟鄭男分手,鄭男卻不斷糾纏,她才會打電話,請鄭妻約束丈夫。

謝女並暗指自己是妓女,宣稱只要陪鄭男睡覺聊天,鄭男就會給她錢,她與鄭男的交往,「不是一般男女以婚姻共同生活為目的」。

台中高分院卻認為,交往初期,謝女可能不知鄭男已婚,但交往至2013年10月,謝女得知鄭男已婚,卻仍發生性關係至少7次;至於謝女宣稱她只是拿錢陪鄭男睡覺聊天之說,法官也不採信。
來源:自由時報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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