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方姓男子前年1月帶徵信社人員,到已分居的吳姓妻子住處抓姦,涉犯強制罪及侵入住宅罪,被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邱姓徵信業者涉犯侵入住宅罪判刑4月,均得易科罰金。事發後約一年,方、吳2人已協議離婚。

判決書說,方姓男子與妻子感情不好,早已分居,妻子住在她自己所有的房子。97年9月方以50萬元代價委託一家徵信社調查妻子外遇。

抓姦

98年1月3日清晨5點多,邱姓徵信業者指示胡姓組長(通緝中)帶3名組員會同方姓男子,到吳姓女子住處,未經吳女同意,以工具打開大門闖入臥室。

只見吳女全身赤裸,僅以棉被裹身,另有葉姓男子在場,他只穿上衣,下半身赤裸。方姓男子強迫二人留在原地接受攝影蒐證,並強拉下吳女的棉被,供徵信社員工拍照,二人與對方發生推擠。清晨7點多,員警據報到場處理,將方姓男子等人移送法辦。

方姓男子辯稱,吳姓女子住處未上鎖,他們推門進入,攝影蒐證,過程中並沒採任何強暴手段,況且吳、葉二人是現行犯,任何人都可逮捕。邱姓業者表示,他只知道要去抓姦,就交由胡姓組長處理,他本人並未到現場。

法官勘驗錄影畫面,認定方姓男子有用強制手段。且吳女住處是她所有,未經同意不得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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