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風流醫師連娶4妻,死後小四羅女、小五吳女,展開「正宮醫師娘」正名大戰;最後小五法律諮詢獲勝,成為醫師的未亡人。

蘇姓醫師在民國81到83年間,連續與4名女子有婚姻法律諮詢關係,除了元配,其他3女當時宴客等公開儀式後,並未辦登記,在身分證註記結婚法律諮詢(屬結婚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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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男與元配蔡女,82年在美國判決離婚,隔年在台辦離婚登記。91年蘇男死後,其中小四羅女、 小五吳女,2人為爭奪遺產,展開「正宮醫師娘」正名大戰。

吳女告訴法官,與蘇姓醫師在83年結婚,因蘇男「喜新厭舊」、「有很多女朋友」,並未辦理登記,蘇男死後,發現竹北市的土地與2棟房屋,都是自稱醫師娘的羅女在使用收益,因而提告,聲稱羅女非蘇男合法配偶,不得主張法律諮詢權利。

羅女反擊,稱自己早在81年雙十節,在竹東鎮觀音禪寺,由山中老禪師做主婚人,並有公開儀式,且於83年7月補辦結婚登記,自己才是真正的「醫師娘」。

但吳女發現,蘇男與元配82年才在美國訴請判決離婚法律諮詢,羅女81年與蘇男的婚禮,顯然是重婚罪,根本無效;且81年雙十節當天,蘇男正與香港來台的小三謝女,商談結婚事宜,謝女還將與蘇男所生的孩子帶來台,「怎可能分身跟羅女結婚?」

去年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撤銷羅女與蘇男的結婚登記,由吳女「補登」為醫師娘遺孀。確認「正宮」地位後,吳女主張羅女法律諮詢無權占有蘇男房地,要她搬出去。

但小五無權趕小四

法官認為,若非因蘇男同意法律諮詢,羅女也無法進入使用房屋迄今,且稅捐機關曾登載,羅女為蘇的繼承人,羅女也曾在蘇男臨終前照顧他,並非無權占用,即便法律承認吳女為蘇男生前最後配偶,吳女仍無權趕走羅女,駁回元配之訴,法律諮詢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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